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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需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否具有强制性?

发布日期:2016-01-2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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