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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科级机构设置编制管理领导职数核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1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无锡市科级机构设置编制管理领导职数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科级行政事业机构(含内下设机构,以下简称科级机构)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领导职数核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级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领导职数核定,应贯彻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三条    科级机构设置和调整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县)区编委或市级主管部门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审批。严禁超越权限设立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

      第四条    规范科级行政机构设置。以职能配置为基础,严格控制市级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数额。市(县)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严格按限额设置。市(县)区一般不设置部门管理机构,挂牌机构不设置为实体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置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行政机构承担。

      第五条    严格控制新设事业机构。新增职责任务可由现有事业机构承担的,或者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由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不再新设事业机构。确需设立的,原则上通过机构整合、撤一建一的办法解决。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机构。

      第六条    规范编制管理。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的行政编制,仅限特定行政机构使用。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七条    严格执行控编减编规定。各级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均应控制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总量以内。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变化的严控新增编制,确需增加的,一般应通过部门(单位)内部或同一层级调剂解决。部门(单位)之间职责调整的,一般应相应划转相关编制。行政编制跨层级调整的,严格按照程序报批。发展公益事业确需增加编制的,不得突破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额。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考、招聘、选调工作人员等,应在编制限额内统筹安排,严禁擅自超编录用调配人员。政策性安置任务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空余编制的部门(单位)优先承担政策性安置任务。

        第九条    科级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一)市级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编制3名及以下的核定1名正职,编制4名及以上的可核定1名正职、1名副职。职责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核副职,但副职职数不超过3名。

       (二)市(县)区级行政机关:编制3名及以下的核定1名正职,编制4名及以上的根据职责任务和编制数额核定副职,但副职职数一般不超过3名。核定3名副职的机构个数原则上不超过机构总数的50%。

         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领导职数参照市(县)区行政机关核定。

       (三)镇、街道: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人大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职数一般控制在7-9名。重点中心镇以及其他10万人口以上的镇(街道)确需增加的,可按程序适当增核副职,但职数总额不超过11名。

        (四)事业单位:编制4名及以下的核定1名正职;编制5-10名的可核定1名正职、1名副职;编制11名及以上的根据职责任务和编制数额核定副职,但副职职数一般不超过3名。公立学校和医院根据事业规模和管理规范按规定核定。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原则上不实行党政分设。挂牌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内设群团机构按照群团章程设置,一般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核定领导职数。

         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对领导职数核定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开发区(园区)领导职数核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建立科级机构领导职数备案制度。市(县)区编委核定科级机构领导职数须事前向市编办备案。备案确定的科级机构领导职数作为科级领导干部配备任用的依据。备案管理具体操作流程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建立科级机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适时调整制度。根据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事权取消、下放或转移,事业格局发展变化、监管服务方式调整的,视情相应调整其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十二条    建立科级机构职责履行和编制、领导职数管理检查评估制度,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职能优化和编制、领导职数配置的重要依据,纳入地区、部门相关工作考核,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建立科级机构编制领导职数数据库,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加强协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维护更新数据库的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科级机构领导职数备案要求,擅自超编录用调配人员、超职数配备干部,超越权限设置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的,依据规定严肃查处,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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