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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无锡市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2-2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无锡市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事业单位诚实守信地开展业务活动、高效地提供公益服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苏编办发〔2015〕19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监管与服务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6〕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是指以信用信息为依据,对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社会服务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度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标准、激励约束的原则,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建立市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联席会议,由机构编制、信用管理、法院、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物价、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编办,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协调。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归集、处理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档案,组织开展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

      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进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应用。

      其他部门负责记录、归集和推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信息和失信信息,并依据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事业单位失信行为实施分类监管和联动惩戒。

  第六条  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益服务的情况和事业单位依法规范管理的情况等。

  第七条  事业单位信用等级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定,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事业单位可进行直接判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A级:诚实守信,公益服务绩效突出,评价周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评价得分在90分及以上;

  (二)B级:诚实守信,公益服务绩效较好,评价周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评价得分在75分及以上不满90分;

  (三)C级:有失信行为,公益服务绩效一般,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严重下降,评价周期内有轻微不良信用记录,评价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不满75分;

  (四)D级:严重失信,公益服务绩效较差,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较差或基本丧失,评价周期内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等,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不能评为A级:

  (一)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的;

  (三)评定前因失信行为被登记管理机关或相关管理部门处罚不满一年,或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应确定为D级:

  (一)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领导成员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

  (二)年度报告内容严重失实的;

  (三)公众满意度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债务风险或恶意逃避债务行为的;

  (五)被行业管理部门取消主要业务执业资格的;

  (六)连续两年不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

  (七)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的;

  (八)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分级评价管理,市、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市、市(县)区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平台建设。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启动实施。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采取自查自评、分类评分、初定等级、反馈征询、结果公布的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事业单位填写《信用等级评价自查表》,经举办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机构编制部门。

  (二)分类评分。举办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据评价标准分别对事业单位相关信用指标量化评分,并将分类评分和失信信息推送至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

  (三)初定等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各事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得分情况及社会征集或第三方评价等相关信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初步确定信用等级。

  (四)反馈征询。将审核认定结果反馈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对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复核。

  (五)结果公布。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将拟定信用等级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正式向社会公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推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无锡”网站公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报主管单位,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外部信用评价信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开放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征集,或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征集。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医疗、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可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公众(含服务对象)满意度和公信度调查。

  第十五条  注重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运用,政府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安排专项资金、拨付有关补贴资金以及金融服务等方面,按规定加大扶持力度;

  (二)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项目等招投标活动,按规定予以支持;

  (三)连续三年评为A级,可以减少或免除有关日常监督检查(国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以书面方式发出信用提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相关管理部门(机构)及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约束,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并视情调减或取消相关政策(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事业单位,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二)取消单位及其领导成员当期评优评先资格; 

  (三)暂停直接委托购买服务项目和财政资金扶持; 

  (四)视情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或调离、降职等处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对其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由事业单位向认定其失信行为的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认为事业单位已经整改到位,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信息修复,并将信用修复信息报送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调整事业单位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标

指标

类别

指标名称

分值

评分标准

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益服务的情况

(30分)

 

工作目标设定

6

不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扣2分,严重偏离的扣6分,没有有效的支撑举措的扣2分,未针对群众关切的重点问题予以回应的扣2分

职责任务完成

10

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全面或较好完成(90%以上)不扣分;基本完成(80%-89%)扣2分,部分完成(60%-79%)扣4分,完成60%以下扣10分

公益服务质量水平

8

偏离公益目标的扣3分,被投诉、举报并查实存在问题的扣2分,投诉、举报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扣3分

公益服务能力

6

服务设施不健全或利用不充分的扣2分,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的扣2分,从业人员与业务范围不相适应的扣1分,信息公开情况差的扣1分

 

 

 

 

 

事业单位依法规范管理的情况

(70分)

 

 

 

 

 

机构编制部门评价

12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扣2分,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扣2分,年度报告书内容失实的扣2分,登记事项发生30个工作日内,未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设立或变更登记申请的扣2分,法定代表人出现失信行为的扣2分,出现涂改、出租、出借、转让、遗失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情形之一的扣0.5分,最多扣2分;未按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扣3分

司法机关评价

8

单位被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违法的扣2分,具有协助人民法院义务的单位,不进行协助,被人民法院处罚的扣2分,无合法事由对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不执行的扣2分,对司法建议无反馈的扣2分

公安部门评价

6

未按规定在具备特种行业经营资质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的扣3分;未认真落实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安全监管责任,单位用车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扣3分

财政部门评价

8

收支行为不规范的扣1-4分(每一起扣1分,最多扣4分),资产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扣1分,相关财政财务制度执行不规范的扣1分

人社部门评价

8

违规进人或违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聘用人员的扣2分,受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的扣2分,欠缴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扣2分(含编外人员),欠缴或未足额缴纳职业年金的扣1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生效裁决败诉的扣1分。

审计部门评价

8

经审计认定有违规行为的扣3分,审计查出问题未整改到位的扣3分,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监督有关的资料、数据,或者所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扣2分

税务部门评价

8

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B、C、D级的分别扣2分、4分、8分

物价部门评价

6

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扣2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扣2分,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扣2分

人民银行评价

6

存在不良信贷记录的扣3-6分

 

备注:

1.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医疗、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进行社会公众(含服务对象)满意度和公信度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

2. “法定代表人信用”的界定参照《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以涉及职务失信为主,其失信等级来源于同级信用管理机构指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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