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0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委办发〔2008〕99 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机构编制管理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加强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约束监督机制,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管住管好机构编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 号)、省编委《关于在全省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苏编[2006]21 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锡委办发[2007]104 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 9 月 3 日
关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基础管理工作,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管住管好机构编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协调约束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 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由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制度、核准使用制度以及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所构成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相互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 实名制管理内容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及使用相应编制的实有人员情况。
(一)机构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渠道、主要职责、设立依据等。
(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编制种类、数量、领导职数、核编依据等。
(三)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内容主要是指使用相应编制的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职务职称变动情况、出入编情况等。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实名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核准、发放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以下简称《管理证》),及时更新《管理证》的相关信息,建立和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建立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机构编制人员信息共享平台等。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编制、职数使用审核手续录用、调配、安置人员、任免职务;依据《管理证》的入编记录,确定新进人员工资待遇等。
第八条 财政部门按《管理证》核准的机构、编制、职数及对应的实有人员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核拨人员经费。
第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证》核准的实有人员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例会或者其他联系制度,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分析有关问题,提出宏观管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机关、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录用调配任用人员、审批人员工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人员入编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单位经费、人员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三章 实名制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本部门(单位)机构、编制、职数、实有人员信息,正确使用《管理证》,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十三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规定,对本部门(单位)机构编制及其相对应的实有人员进行初始化登记,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机构编制部门将有关信息录入 “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并核发《管理证》。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推广电子化《管理证》,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自领取《管理证》之日起,机构、编制、职数、岗位结构经批准发生变动的,应当自接到批准文件 15 日内,携《管理证》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市、市(县)、区委或市、市(县)、区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所在部门(单位)凭任职文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使用编制、领导职数备案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即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证》和“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
第十六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办理补充工作人员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科级职务变动手续和市(县)、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理股级职务变动手续时,依据《管理证》和有关编制、职数使用审核手续,以及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进人或任职审核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或任职备案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编制部门即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证》和“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
第十七条 军转干部等国家政策性安置计划由组织、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持《管理证》和报到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编制部门即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证》和“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
第十八条 新组建的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和机构、职能调整涉及的人员变动由组织、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研究商定后,相关部门(单位)持《管理证》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进人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编制部门即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证》和“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机关、事业单位出现以上人员调整情况时,应当在办结有关进人手续或接到任职文件 15 日内持《管理证》和进人手续或任职文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或任职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工作人员调出、辞职、退休、死亡或者被免职、辞退、开除等应当核销人员编制或调整职数情况的,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 15 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申报部门(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即时办理核销人员编制(职数)手续,同时在《管理证》和“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中调整或者删除有关人员的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实行《管理证》年审制度。每年第四季度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证》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管理证》与机构编制和人员登记的一致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实名制管理工作实行年度督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定期公示、通报和报告制度。
(一)公示。机关、事业单位在开展机构、编制、实有人员信息的初始化登记工作期间,应当将准备报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信息在本部门(单位)公示。机关、事业单位在申报《管理证》年审前都必须将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在本部门(单位)先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 3-7 天,公示结果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通报。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相互通报一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研究分析问题,提出工作意见;校核“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信息,逐步实现互联共享。对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校核其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
(三)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编委会全体成员报告一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报、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擅自增设、调整内设机构,在实行实名制管理后仍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的;
(二)擅自超配本部门(单位)中层职数或下属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在实行实名制管理后仍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的;
(三)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拨款的;
(四)工作人员在编不在岗或者已经调出、辞职、退休、死亡或者被免职、辞退、开除等应当核销人员编制,但不按规定办理核销人员编制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大力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扩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密切配合,扎实开展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工作失误、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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