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05-2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
《关于清理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用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委办发〔2010〕50号
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关于清理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中 共 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 年 4 月30 日
关于清理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实施意见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市财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监察局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加 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 决定开展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现 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有关从严控制机构编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需要,从严控制编外用工数量,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和编外用工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行政效能。
二、基本原则
(一)从严控制、精简效能。按照“先批后用”的要求严格控制编外用工,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二)明确责任、自查自纠。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清理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完成清理工作。
(三)依法清理、规范管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清理工作,在清理清退基础上规范编外用工管理,做到依法清 理、规范用工。
(四)以人为本、积极稳妥。清理工作应积极稳妥推进, 深入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对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 盾,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维护和谐稳定。
三、实施范围及对象
实施范围及对象为市级机关、市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差额补助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用工人员。
四、主要任务
(一)清理编外用工人员对现有编外用工人员,从用工数量、用工形式、用工待遇、 审批手续、经费来源等方面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各单位在清查基础上,对照《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不符合用工条件的编外用工人员一律作清退处 理,凡符合用工条件的留用人员须根据新的要求补办有关手续: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及时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 如使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人员以及国企改革中分流安置的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应订立劳务协 议);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应依法续签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依法足额缴纳;应实行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未登记备案的,要携带有关材料至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清理编外用工经费渠道 由市财政、监察部门对编外用工经费渠道进行统一清理, 严禁挤占办公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经费用于编外用工经费支出。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指标或未按规定程序录用的编外用工人员,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经费,也不予列支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规范编外用工管理在清理核查、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根据《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逐步完善和修订本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相关制度。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对清理规范工作全面负责。组长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机构编制、财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以上部门抽调组成。
(二)职责分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编外用工指标,对编外用工人员进行登记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清理编外用工经费渠道及安排编外用工经费预算;组织部门按归口管理范围负责监督指导用工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补充编外用工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归口管理范围负责监督指导用工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补充编外用工人员,并负责编外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的监督管理以及编外用工人事劳动争议的处理;监察部门负责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全过程监督检查;用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下属单位开展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用工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本单位编外用工。
(三)工作阶段及时间安排清理规范工作从2010年5月初开始到8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核查申报、清理清退、登记备案、检查整改五个阶段,具体按以下步骤及时间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5月上旬)。召开动员大会,统 一思想,部署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各用工单位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再动员和部署。各用工单位根据动员会议精神及本实施意见自查自纠并制 订具体工作方案。
2、核查申报阶段(2010年5月底前)。各单位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外用工指标书面申请并附《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指标申请表》(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指标由其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
3、清理清退阶段(2010年6月底前)。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重新审核下达编外用工指标后,各用工单位根据《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意见对现有编外用工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做清退处理。
4、登记备案阶段(2010年7月底前)。对符合条件的编外用工人员补办手续,通过公开招聘补充所需人员。由用工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用工单位携带《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登记备案表》、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至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检查整改阶段(2010年8月底前)。各单位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完成情况书面上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专项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应有成效。
六、相关事宜和要求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安排,进入市民中心 的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后勤服务项目将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归口管理,并实施服务外包。有关单位应主动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衔接好,根据市民中心后勤管理办法及迁入市民中心工作方案做好编外用工指标申请及相关编外用工人员的清理清退工作。
(二)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贯彻执行好《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到依法清理、规范用工。各用工单位与编外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 订、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须严格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清退中,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 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根据《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经过清理规范,凡符合条件的编外用工原则上实行劳务派遣,专业技术岗位可由用工单位与编外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对其中已由用工单位自聘并订立劳动合同的,如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可暂不实行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工单位如需继续使用,应实行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
(四)各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及时、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和清理清退工作。对弄虚作假、逾期不清理或清理不彻底、未经批准或超额使用编外用工人员等违纪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机关及市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是指用工单位采用不列入编制的方式使用人员的行为。采用这种行为使用的人员称为编外用工人员(借用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不在其列)。
第四条 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管理。
第二章 用工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编外用工,确需编外用工的,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外用工指标控制数内使用编外用工人员。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职能、任务变化情况,动态调整编外用工指标。
第六条 编外用工岗位一般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行政执法、财物管理、涉密、信访岗位不得使用编外用工人员。市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经批准的特定岗位外不得使用编外用工人员。可以推向市场实行服务外包的,原则上不予核定编外用工指标,具体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直属国有企业服务外包的指导意见》(锡委发〔2009〕11 号)及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无锡市机关后勤服务外包实施办法(试行)》(锡管发外包〔2009〕1号)执行。
第七条 市级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申请编外用工指标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下达编外用工指标,并明确使用条件。市级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制空额内申请编外用工指标的,以及市属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申请编外用工指标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下达编外用工指标,并明确使用条件。
第三章 预算安排及用工待遇
第八条 财政部门按不同岗位类别和标准在用工单位的预算中安排经费,用于支付编外用工人员的岗位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各种津贴补贴。经费标准根据财政供养能力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用工指标控制数内按规定程序录用的编外用工人员,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经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指标或未按规定程序录用的编外用工人员,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也不予列支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编外用工人员的待遇由用工单位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总额,按照以岗定酬的原则,综合考虑编外用工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编外用工人员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按有关规定为编外用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由用工单位或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为编外用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编外用工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
(一)录用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 法。
2、具备拟录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专业技术岗位一般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辅助管理岗位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工勤技能岗位一般要求中专(高中)以上学历;首次录用年龄 一般在35周岁以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录用,特殊岗位 (专职消防员等)人员的年龄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3、身体健康。
4、录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 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二)录用基本程序
1、申请指标。用工单位填写《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 外用工指标申请表》,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编外用工指标。
2、组织招录。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外用工指标后,用工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归口管理范围负责对招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办理录用手续。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用工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的,由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被录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登记备案。用工单位携《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登记备案表》、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至机构编制部 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编外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 终止等,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征招要求仍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5〕157号)执行。
第五章 用工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编外用工原则上实行劳务派遣。经机构编制部 门审核同意,专业技术岗位可由用工单位与编外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建立编外用工人员管理信息库, 对编外用工进行实名动态管理。用工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后或与编外用工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携带《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登记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至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由机构编制部门录入编外用工人员变动信息。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实名制管理的信息安排预算、核拨(发)相关经费。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加强编外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财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紧密配合,并根据各自分工,做好编外用工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编外用工指标、建立和维护编外用工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编外用工人员工资发放名单。
(二)财政部门负责编外用工经费预算安排及其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三) 组织部门按归口管理范围负责监督指导编外用工招录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归口管理范围负责监督指导编外用工招聘工作,并负责编外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待遇落实的监督管理以及编外用工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
(四)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编外用工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与编外用工人员发生劳动争议或编外用工人事代理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市级机关补充工勤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有关规定》(锡人干[2004]200号) 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指标申请表
附表2: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情况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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