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编办〔2011〕212号)
发布日期:2011-10-2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各市(县)、区编办,各部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产业集团:
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为,加强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登记管理,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近期制定了《江苏省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规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规定》,深刻领会精神
《规定》是我省事业单位在开办资金管理方面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对促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维护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安全合法、合理配置和责任划分,保障开办资金的有效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金构成范围、来源、资金数额等各方面的管理,为我市依法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和教育。各登记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规定》,正确理解和认识条款内容。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调整各自的管理方式与监督内容,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质量。
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强化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登记管理作为当前深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二、积极落实《规定》,严格规范程序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落实《规定》需要从这两个主体着手。
(一)规范开办资金的申请数额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规范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申请登记条件。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设施设备相适应,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赔偿能力。
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确定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为:
1.市委、市政府举办的直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
2.市(县)区委、区政府举办的直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上;
3.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上;
4.特定行业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最低限额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已取得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其开办资金不得低于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注册资金。
(二)加强开办资金的评估审查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评估审计是规范开办资金登记管理行为的重要环节,根据省编办有关要求,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审计。我市的实际情况,自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十多年以来,没有对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做过统一审计。因此,结合贯彻《规定》,要求对2009年6月31日前在登记管理机关已登记的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进行重新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统一格式的审计报告,并在2011年度年检时事业单位提交该审计报告。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内容的登记:
1.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变更和补充开办资金;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健全验资制度,规范验资工作,严格审查事业单位的验资证明和提供验资证明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并督促事业单位做好开办资金审计工作,促进登记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开办资金的变更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做好开办资金的变更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更新开办资金情况。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验资、变更和补充开办资金:
1.开办资金比原核准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减比例超过20%;
2.业务范围扩大,需要增加相适应的开办资金。
3.经审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为零、负数,或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举办单位应及时补充开办资金。
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开办资金变动异常的事业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准确获知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情况能帮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了解事业单位的活动能力、资信能力和民事赔偿能力。
三、完善规章制度,依法科学管理
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结合开办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理顺工作关系。要在《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制定本部门开办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依法在核准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内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做好开办资金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单位内部资金的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到事业单位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开办资金的验资证明。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做好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依法审查、核准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开办资金的数额,保障开办资金的法律效力;依法审查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监督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监督事业单位接受捐助、资助及其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细则》、《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附件:1、《江苏省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2、推荐符合条件的相关审计事务所
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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