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余额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余额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遵照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的精神,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从严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三定”规定使用编制余额
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部、省所属委托属地管理事业单位及由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部、省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和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确定的机构类型、编制性质、编制数额和经费渠道管理使用编制,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
上述单位的各类进人,包括领导干部配备、工作人员调动、招录(聘)人员、政策性安置、人才引进等,都须在核定的编制内进行,并保持适当的空编额度,不得超编进人,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组织、人社部门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领导干部职务任命和工作人员的职务(实职)晋升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核定的职数实施。
坚持机关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分类管理,防止混淆使用。实行《公务员法》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依法办理各类人员的调整和进出编手续;事业单位人员的调整和进出编手续应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办理。从严控制一般工作人员从经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到差额补贴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差额补贴事业单位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逆向流动,确保编制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二、严格规范编制余额使用的管理程序
(一)入编管理
1、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工作人员调任、转任、调入、职务(实职)晋升、招录(聘)工作时,由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职数(实职)使用书面申请,说明拟用人单位的编制余额情况,申请使用的编制、职数(实职)数额和拟补员类型。
2、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最新核定的编制数及编制结构、实有人员数、职能调整情况和职责履行的实际,对拟用人单位的编制、职数(实职)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开具《无锡市机关、事业单位空余编制(职数)使用同意书》(以下简称《空余编制(职数)使用同意书》)。《空余编制(职数)使用同意书》仅限当次使用。
3、用人单位在取得《空余编制(职数)使用同意书》后,方可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到机构编制部门凭组织、人社部门的审批审核意见办理人员入编手续。
4、相关部门凭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入编凭证,组织、人社部门的审批审核意见,办理人员的工资核定核算或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凭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入编凭证,以及组织、人社部门的审批审核意见(含工资核定核算或转移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经费核拨手续,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相关手续。
6、组织、人社部门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接收安置工作时,需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对编制余额使用的意见。
(二)出编管理
用人单位出现各种减员情况的,所在单位持相关手续材料,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出编手续。
相关部门凭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出编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经费核减、社保关系调整等手续。
三、健全机构编制余额使用管理的联动机制
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沟通核查机制,定期检查核对相关信息数据,确保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纪检监察、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建立编制使用评估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按规定定期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用人单位的机构、职能和编制。
各市(县)、区可参照上述精神,对本地区机构编制余额使用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20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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