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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5-1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要求,根据省编办《关于全省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通知》(苏编办发〔2012〕3号)和全省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现场推进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查目的

按照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夯实基础、提升水平的总体要求,通过核查核清总量,探清结构,掌握最直接、最准确、最及时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通过核查发现问题,纠正违规,调剂存量,优化结构,挖掘机构编制资源潜力,切实发挥好机构编制资源效益,真正做到严格控制、管住管好机构编制,更好地为我市深化改革和实现第二个率先服务。

二、核查范围

根据中央编办和省编办的统一要求,核查的范围是市、市(县)区、乡镇(街道)的机关、事业单位。市(县)区、乡镇(街道)两级是核查的重点。

三、核查内容

(一)机关核查内容。

1、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主要核查各级党政群机关批准的机构、编制与实际设置的机构、编制情况是否一致;了解实有人员情况、超(空)编情况等,并将实名制信息库内的实有人员与财政统发工资库的人员进行比对,汇总整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

2、领导干部配备情况。了解各级党政群机关领导职数(包括非领导职数)的配备情况。

3、编外用工情况。包括对原有编外用工的清理清退情况、编外用工的指标核定和实际使用人数、用工岗位、用工形式、经费渠道、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状况、审批备案手续等。

(二)事业单位核查内容。

1、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主要核查事业单位批准的机构、编制与实际设置的机构、编制情况是否一致;了解在编人员及所占编制性质,超编人员数额和开支渠道等,并将实名制信息库内的实有人员与财政统发工资库的人员进行比对,汇总整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

2、领导干部配备情况。了解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配备情况。

3、编外用工情况。包括对原有编外用工的清理清退情况、编外用工的指标核定和实际使用人数、用工岗位、用工形式、经费渠道、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状况、审批备案手续等。

(三)大力加强机构编制基础建设。

一是做好机构编制建章立制工作。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业务建设、政务运行、事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是完善机构编制基础资料。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各类文件、档案及帐表簿册等电子和纸质文档。三是完善并强化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通过核查,认真核对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中人员信息,及时更新实名制信息库数据,确保实名制信息库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建立健全编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的联动制约机制,不断探索实名制动态管理的长效办法。

四、核查时点

全市核查统计报表数据信息截止日期统一确定为2012年3月31日

五、核查工作的方法步骤

全市核查工作由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从4月下旬至9月中旬前,在市、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同步开展。各级编办、纪检、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协同组织实施。具体步骤是:

(一)准备阶段(4月下旬-5月下旬)

1、协调成立核查工作班子。成立市、市(县)区编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编办、纪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机构编制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负责核查工作的人员队伍。

2、研究制定核查工作方案。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关于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南通市如东县开展机构编制核查试点工作经验做法,研究制订本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4月底前报上一级编办备案),制作核查工作相关表格。

3、部署开展核查工作。召开核查工作动员会,通报并下发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对核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对核查小组工作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核查工作的人员进行核查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5月下旬8月下旬)

1、单位自查。按照机构编制依据清、机构设置状况清、人员编制性质清、实有人员数目清、领导职数使用清、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清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校核机构编制实际执行情况、实名制管理系统记载信息、工资发放信息、机构编制统计信息等,收集整理机构编制文件等依据材料,认真填写下发的各种调查、核查和人员信息表格。对自查情况和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形成自查报告附相关表格报送同级编办审核(各种表格、人员信息附电子文档)。

2、审核确认。各级核查小组按照分工深入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审核确认相关核查数据。

核查内容包括:机构设置情况,职能履行情况,机构运作情况,编制使用情况,实有人员情况,领导职数配备情况(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情况),以及工资发放情况等。

核查方式:(1)听取自查汇报。听取机关、事业单位开展这次机构编制自查工作情况的汇报。(2)查阅资料。查阅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核定等是否与批准的文件一致;各类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情况,职责履行和工作运行情况;各类行政、事业人员的进出编手续是否齐全;各类编外人员的聘用方式、岗位、时间及工资渠道等。(3)比对信息。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实有人员与财政统发工资库的人员、实名制信息库的人员进行比对。(4)集体座谈和个别访谈。召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同层次人员座谈会,了解本部门、单位人员使用及工资发放情况;了解单位职能及履行情况。(5)审核确认。根据核查内容,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就发现的有关问题与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沟通后对各种信息数据内容审核确认。(6)核查公示。根据核查小组审核确认的内容,经核查工作小组审批后,在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3、完善信息。人员信息经公示确认无误后,经填表人、部门(单位)负责人、核查小组组长、市及市(县)区编办负责人分别在各类核查表、调查表上签字后,由各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修改、输入信息并提交市及市(县)、区编办审核通过。

4、建章立制。(1)汇总数据,立卷归档。市及市(县)、区编办对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核查表、调查表数据及人员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整理机构编制基础性资料,建立健全市及市(县)、区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各种簿册等电子和纸质文档。(2)分析问题,制定措施。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其原因,提出整改的具体方案和措施。(3)协调配合,规范管理。通过核查,建立编制、组织、人社、财政协调配合机制,强化机构编制部门的前置把关作用,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程序,充分发挥实名制系统在核查中的实际效用,不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杜绝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混编混岗等情况。

(三)总结阶段(8月下旬-9月底前)

1、撰写核查报告。8月底前,市及市(县)、区编办撰写完成本级核查工作情况报告,市(县)、区核查工作情况报告报同级和市核查领导小组审核。报告内容包括:市及市(县)、区机构编制、实有人员的基本情况,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解决意见和下步工作建议等。并附有(书面和电子)相关表格、各类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

2、总结评估。9月20日前,市编办对各市(县)、区机构编制核查情况进行评估验收,9月底前形成全市核查工作报告并附相关表格报省编办。

3、迎接检查验收。四季度,市及市(县)、区编办做好迎接省编办抽查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市及市(县)、区机构编制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机构编制核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核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明确专人负责核查的具体工作,尤其是要按时间节点要求全面完成核查工作。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查工作任务完成前,暂停审批新增机构编制。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征得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二)落实责任,协同推进。核查工作由市及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负责核查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具体负责机构编制、在编在职人员和编外用工的核查工作。组织部门负责领导干部配备情况的审核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在职、离退休人员工资名册的审核及各类财政供养人员的进出手续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统发工资及财政供养人员的审核工作。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相关资料的上报和人员信息的校核。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按照任务分工,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共同推进机构编制核查工作。

(三)把握关键,注重实效。要依据实名制信息库,在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对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实有人员情况进行逐一审核确认,全面掌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核清机构编制底数。要通过核查,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工作档案,确保机构编制工作不因依据不足而出错,不因人员变动而脱节。要结合核查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载体的机构编制监督体系,规范机构编制执行行为。要以核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备案、责任审核、政务信息公开和部门协作,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全面提高机构编制管理和服务水平。

 

 

201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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