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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06-0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

锡委办发〔2013〕79 号

 

机构编制是重要的执政资源。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一项长期任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苏办〔2012〕5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机构设置

严格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各级行政机构要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加强职能管理,规范部门职责,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保持机构设置的相对稳定。实施行政机构限额管理,因职能转变和工作任务增加等原因确需调整的,须在限额内进行,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自行调整。内设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高效的原则综合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应。

严格规范事业单位设置。事业单位设置应符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科学配置职责任务,综合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新设事业单位。公益事业发展确需新设事业单位的,应当公益目标明确、社会效益明显、职责任务清晰、岗位设置合理,确有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新增职责任务可由现有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或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

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凡是现有机构能够承担职能的,或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二、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原则,通过转变职能、深化改革、创新管理、完善机制,加强编制资源整合,妥善解决好严格控制编制与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矛盾,努力实现人员编制效用最大化。

严格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管理。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层级管理,不得在下达的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不得自定用于行政机关的其他编制。职能加强或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通过部门内部调剂解决,部门内部不能调剂解决的,在同一层级内调剂解决。职能取消、下放、转移或弱化的部门,要及时调整编制,严格控制其编制的使用,保持适度空编运行。除政策性安置外,超编的部门要采用只出不进和自然减员等方式,逐步把人员规模控制到核定的编制以内。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政法等专项编制实行分类管理和专项使用,严禁借用、混用和挪作他用。

规范事业编制管理。严格执行《无锡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 125 号),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综合考虑职责任务、服务效能、发展规模和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处理好社会事业发展需求与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之间的平衡关系。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编制,只减不增。新设的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所需编制以及现有事业单位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确需增加编制的,应主要通过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内部或同层级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严格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市编办要加强对市(县)、区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和结构的管理。

加强领导职数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不准超职数或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

严格控制编外用工规模。进一步完善编外用工管理制度,根据用人单位的编制使用情况及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确定编外用工数量,减轻财政负担,确保编外用工使用规范、有序。

三、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严格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专项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严格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副厅级及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编制,须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正、副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和调整,须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市(县)、区正、副科级行政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经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意后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无锡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 125 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四、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批准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健全相互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余额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委办发〔2012〕43 号)规定,进一步加强编制使用的计划管理,部门或单位调配和招录(聘)工作人员,应事先提出用编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用编审核的,不得调任、录用(聘用)工作人员,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相关经费。

五、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签订责任书、批资金、上项目、评比达标等方式,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的要求和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机构编制审批的依据,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和专职人员作为考核、评比的内容。除专项机构编制文件外,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领导同志讲话稿,提交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原则上不涉及机构编制具体事宜,确需涉及的,必须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六、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群众监督举报、来信来访受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强群众监督举报、来信来访受理工作,充分发挥12310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的监督作用。各级机构编制、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形成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制约机制,有计划地开展各类专项监督检查,强化机构编制评估考核,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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