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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关于印发《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各处,办直属单位:

《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等8项规章制度已经市编办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2.市编办学习制度(试行)

3.市编办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4.市编办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5.市编办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6.市编办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7.市编办公务接待暂行办法

8.市编办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 

 

 

附件1

 

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能,提高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依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编办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编办工作准则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方针、政策履行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决策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市编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市编办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任报告。

第五条  主任因出国、出差、学习等外出期间,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外出时间较长的,其分管的工作由主任直接管理或指定其他领导代管。

第六条  各处(单位)的处长(局长)负责本处(单位)的工作,对主任和分管副主任负责。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完善重要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八条  凡作出重要决策和制定规范性文件,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凡机构编制工作重大事项,须经主任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市编委会议研究决定或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市编办实行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办务会议、全体人员会议等会议制度,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编办主任、副主任参加,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议由主任根据需要决定召开,议题由主任确定。根据会议的议题和内容,由主任确定列席人员。

主任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研究贯彻市委、市政府及市编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讨论、研究我市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和自身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决定本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及干部的培养、任免、调整等事项;研究其他需要由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参加,编办主任召集并主持,议题由主任审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或急办事项,可由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意见;审议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审议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具体问题;审议年度工作安排;研究讨论有关职能调整、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等拟提交市编委会议审议的事项;讨论以市编办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听取对各市(县)区、市级机关各部门上报的关于机构编制问题请示报告的初步审核意见;听取业务处(单位)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其他需要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各处(单位)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文稿,应事先向分管领导和主任汇报。

第十三条  办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处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参加,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办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办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听取各处(单位)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安排主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办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综合处负责。

(一)会议议题。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各处(单位)提出,经分管副主任批准后送综合处汇总,由综合处提出会议议题安排的初步意见,报主任批准后确定会议议程。

议题文稿要内容清楚、意见明确、依据充分,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和有关处(单位)的,应事先协商一致。议题文稿由业务处(单位)负责印制,会前送综合处;可以事先公开的重要或复杂议题文稿(如规范性文件、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等),应提前分送与会人员。

(二)议题汇报。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一般由业务处(单位)负责人汇报,汇报时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必要时可由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做出说明。

(三)会议讨论。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按议题顺序逐项进行讨论。参会人员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赞成什么,反对什么,都应有鲜明的态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

(四)会议记录。综合处负责会议记录、保管、存档,记录力求完整、准确、清晰,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报主任签发。

(五)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需由其他人员出席或增加列席人员的,应事先报告会议主持人;参会人员对讨论的问题须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全体人员会议由编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全体人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总结部署一个阶段的工作;通报本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宣布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有关决定事项;讨论其他需要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召开全市编办主任会议和全市性业务会议。召开全市编办主任会议,由主任办公会议确定;会务工作由综合处负责,有关业务处(单位)协助。召开全市性业务会议,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任确定;会务工作由业务处(单位)负责,综合处配合做好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议决事项,由分管领导牵头,业务处(单位)负责人按职责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及时向主任报告执行情况。综合处负责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第五章  公文处理

第十八条  公文处理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报市编委主任、市编办主任审批的公文,按公文的审批程序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以市编办名义上报、下发或联合会签的公文,由编办主任签发;编办主任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示主任后签发。

第二十条  各处(单位)报编办领导审签的公文,须经处长(局长)审核签字,经综合处审核后,由相关处(单位)报办领导审签。

第二十一条  文件制发强调时效性,一般文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当天完成。

第二十二条  市编办收到的公文,由综合处负责登记后提出分、转办意见,呈报编办领导阅批后转有关处(单位)办理,并负责催办、督办。

第六章  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涉及机构编制重要政策问题和对上级重要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市编办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编委或省编办请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领导或部门的指示、通知以及征求意见文稿,各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和市直单位反映的重要情况、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全市各地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举措和经验,以及违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事件等,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编办主任因外出开会、办理业务、学习培训、外出考察等离开无锡市,出行之前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领导请假报告。编办副主任和其他领导因公外出离开无锡市,事先须向主任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处(单位)的处长(局长)因公外出离开无锡市,须先向分管副主任沟通报告,征得同意后报编办主任批准。

第七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各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编办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八条  推进政务公开,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除涉及保密外,要及时发布信息,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加强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始终保持昂扬奋进的良好精神状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三十条  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群众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  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服务基层和群众。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工作秘密。

第三十三条   坚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纪检、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和广大群众、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编办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市编办学习制度

(试行)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作需要,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

二、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科学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注重学习实效。学习可采取集中学习、观看录像、交流研讨、自学等形式。

三、集中学习时,实行考勤登记制度。参加学习人员不得请假或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请假。参加学习人员要认真听讲,做好学习笔记。必要时对集中学习情况进行点评。

四、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能力素质。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分类组织或推荐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五、每个干部职工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自行安排好本职业务学习。鼓励工作人员业余自修,参加各种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

六、坚持学习与工作实际相结合,通过加强学习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努力营造一个崇尚学习、自觉学习、全员学习的良好氛围。

附件3

 

市编办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办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保密的范围

(一)属于国家规定密级(绝密、机密、秘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含电子文档),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二)本办工作需保密的事项,包括:

1.尚未公布的市、市(县)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

2.本办研究干部人事工作的过程性材料和信息。

3.检举、揭发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机构编制违纪重要问题的有关材料及举报人的情况。

4.其他业务工作中需保密的事项。

二、保密的要求

1.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保密职责。需要保密的内容,在未正式公开之前,不得随意外传。

2.涉密计算机管理遵循“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逐级落实,严格日常管理。

3.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跟踪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按照涉密载体进行管理。

4.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秘密以上等级的文件、传真、资料等必须登记、编号,做到“人离入柜上锁”,交接时要履行签字手续。

5.印刷、打印涉密文件、文稿、传真、资料、领导讲话等材料要标明密级和发放的范围、份数,并实行加密存储;涉密文件材料必须在专用设备打印、存储,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不得外出打印、复印。

6.外出公务,一般不得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及移动存储设备(含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U盘等);确因公务需要携带的要严加保管,返回后立即归还;开会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先登记后传阅。

7.涉密文件、资料及存储、打印设备等由综合处统一保管,需要使用时由承办人登记借用;各种涉密文件、资料及存储设备等要实行定期清查和按时归档、清退、删除、销毁。涉密存储、打印设备维修或销毁时必须派专人全程监督。

8.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上报,设法补救,不得掩盖包庇。

三、责任追究

工作中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48条规定的12种禁止性行为。

因失泄密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4

 

市编办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印章管理,规范用印程序,确保印章使用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1.“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章,主要用于以市编委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

2.“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主要用于以市编办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和以编办名义出具的咨询、一般性答复、证明等有关材料。

3.“无锡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编制(人员)变动审核专用章”,主要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业务审核。

4.“中共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支部委员会”印章,主要用于以机关党支部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

二、印章的管理

1.办机关各类印章的使用坚持领导批准、专人保管、分级分类使用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编委、市编办的印章由综合处指定专人保管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2.各类印章的使用都应进行登记,注明用印日期、用印内容、承办人、批准人,以备查阅。

3.市编办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原稿在其他单位的,须持有原稿中市编办领导的签字,方可登记并用印。

4.印章须由专人管理,认真监印。用印必须使用红色印油,“骑年盖月”,清晰端正。

三、用印的批准和程序

(一)用印的批准

1.以市编委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用印,须根据市编委会议决定或市编委领导的批示。

2.以市编办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用印,须由主任或副主任明确签署同意发文的意见。

3.以市编办名义印发的非正式文件用印,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4.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办领导个人印章的,须向办领导说明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

(二)用印程序

1.各处(单位)使用市编委或市编办印章的,按照用印批准权限报经相关领导同意后,到综合处用印。

2.印章管理人员须认真核查用印事由,认真审阅需加盖印章的文书内容,确定使用何种印鉴后方可用印。

3.用印完毕后,将用印的文书资料存档备查。

四、其他事项

1.印章管理人员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自觉遵守保密守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2.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严禁携带公章外出,确保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

3.严禁对未经审批的文件、材料,及无任何文字内容的空白纸张用印。

4.由于印章保管不善或擅自用印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予追查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附件5

 

市编办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监督,依据《会计法》、《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统一管理,厉行节约,量入为出,集中支付,专项预算,规范运行。

二、管理体制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主任全面负责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综合处处长负责具体实施机关的财务工作,组织对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及内部审计工作。

主办会计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负责往来款项的结算和清理;负责票据管理;负责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负责财产物资清查等工作。

出纳人员负责报账;负责日常现金的收付以及原始凭证的审核,及时登记日记账簿,做到手续齐全,真实准确,传递及时,日清月结。

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三、结算制度

1.严格现金支出,除工作人员差旅费外,一般情况1000元以上的支出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2.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对工作人员差旅费及10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

3.财务结算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经过审批签章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人员不予付款。

4.机关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工作备用金的,应先填写“借款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借款,会计人员对借款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四、支出管理

(一)工资性福利性支出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工资及工资性补贴由综合处每月上报财政,直接转入个人工资账户。综合处负责做好工资调整的相关审批上报工作。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加班工资、车公里补贴等由综合处定期编制工资补贴发放清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发放。

办直属事业单位薪酬方案制定、调整需报综合处审核,经主任会议批准同意后实施。

(二)办公用品(设备及配件)支出

日常办公用品由部门根据需要提出采购要求,并填报品种和数量,经综合处同意后统一采购,按需领用或统一发放。

设备修理由设备使用人提出申请,由综合处统一安排。重大、特别维修项目须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招待费支出

遵循“热情周到、节约高效”的原则。综合处扎口全办业务招待工作。接待上级、横向部门,由综合处拟定方案报经主任同意后实施。部门对口接待,由部门拟定方案,报主任批准同意后,由部门会同综合处共同组织实施。一般人员往来工作用餐,由部门向综合处申领餐券后到食堂用餐。

(四)会议、活动费用支出

部门承办或对口联系各类工作会议(含培训)及活动,必须制定具体方案和经费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任审批同意后,由部门会同综合处组织实施。会议(活动)结束后,由部门会同综合处共同办理费用结算,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账。

(五)差旅费支出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同意。凡未经报批同意外出,其差旅费一律不得报销。出差人一般应凭会议通知文件和真实、有效的单据填制差旅费报销凭证,经财务人员核准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账。

(六)印刷费支出

各部门凡需制作印刷各类文件、资料、证书、证件等,由综合处统一扎口在政府采购定点的印刷厂实施。印制完成后凭印刷厂开具的政府采购发票和各部门的验收单,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账。

(七)培训费支出

参加上级要求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的人员,凭培训通知,由分管领导审核,报经主任同意后参加。培训结束后,凭发票和培训通知填制支出报销凭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账。

参加各类学历教育,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执行。学习结束后,本人凭成绩报告单和毕业证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账。原则上一般类型的学历教育给予报销学费的80%,特殊情况由主任会议另行决定报销数额。

(八)汽车费用支出

车辆燃油费由综合处统一购置,根据单车用油标准发给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出差车辆确需在外地加油的,须经综合处同意。

汽车维修、保养,由车辆使用人提出申请,经综合处审核同意后到定点修理单位修理或保养。出差车辆因故障需在外地修理的,须报经综合处同意,回来凭发票和修理明细清单,经审核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车辆保险费由综合处统一按政府采购办法规定的险种投保,凭发票和保单填制支出报销凭证,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报账。

车辆停车费、过桥过路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其他费用由驾驶员凭有效票据填制支出报销凭证,经审核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报账。

(九)水电费、邮电费等其他支出

在保证正常办公的前提下,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水电费、邮电费、加班就餐费等,由综合处有关人员填制支出报销凭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五、审批方式

机关单笔开支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由综合处处长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主任审批。

办直属事业单位开支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主任审批。

重大项目支出须建立事前预报制度,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附件6

 

市编办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车辆使用的管理,保障正常公务用车,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

1.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由综合处统一管理和调度。

2.按照定人定车的原则,机关车辆落实到具体人员负责保管和驾驶,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动用他人车辆或把本人保管的车辆交由他人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交换车辆,须经综合处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

3.驾驶员要保养好车辆,做到每日上下班时对车辆进行一次检查,使车辆始终处于完好状态,确保车辆安全,并保持车容整洁。

4.车辆需要保养、维修及更换零配件,驾驶员应说明事由及项目,经综合处同意后到定点的维修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综合处统一与修理点结算。

5.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应及时向综合处汇报,经批准后到正规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结束后除开具正规票据外,应附有车辆修理清单。

6.实行“一车一卡”。车辆燃油由综合处负责统一购置,驾驶员加油时,凭固定车辆号码的油卡加油,不准借与别人或用于其他车辆;车辆外出燃料不足原则上需用油卡加油。

7.需购置车辆附件及清洁用品等,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综合处统一购买、更换。

8.各种车辆的保险,统一由综合处负责,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二、车辆使用

1.优先保障领导公务用车。

2.部门因业务需要用车,需提前向综合处申请,由综合处根据轻重缓急和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好车辆保障。

3.部门工作人员去省内城市出差、开会原则上不安排专车接送(可派车送至车站)。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综合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车。

4.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私自借用公务车辆。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借用。借用期间车辆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用人承担。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三、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附件7

 

市编办公务接待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公务接待制度的主要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对口对等、热情周到、从简节约、总额控制。

二、接待分工

公务接待工作由综合处统一扎口管理,各部门分工协作配合。

1.接待上级编办正处职以上领导,由综合处拟订接待方案并负责实施,主任或副主任出面接待,其中接待副省(部)职及以上领导,按要求编写客情报告,报市委市政府,请市领导出面接待;接待上级编办副处职及以下人员,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拟定接待方案,综合处配合实施。

2.接待省内及外省兄弟城市编办领导,由综合处拟定接待方案并负责实施,主任或副主任出面接待;接待本省及外省兄弟城市对口部门处室人员,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接待,综合处配合实施。

3.接待市各部委办局领导,由主任或副主任出面接待,综合处负责实施。

三、接待流程

实行公务接待报批制度。承办部门根据有关调研、公务考察的通知(函)或电话记录等,经综合处审核,报主任同意后实施。接待结束后,费用结算报销由综合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接待标准

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确定如下接待标准:

1.接待厅局级以上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原则上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含早、中、晚餐);宴请标准每人每餐150-200元。

2.接待正处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含早、中、晚餐);宴请标准每人每餐100-150元。

3.特殊情况由综合处另行拟定方案报主任审批后执行。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附件8

 

市编办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一、依据《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试行)》(锡政发〔1999〕124号),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物品,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综合处是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执行验收、登记、保管、领发、检查、报废、报损和维修的日常管理。财产使用实行立账、登记、建卡、签字制,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

三、机关购置固定资产,由综合处提出方案,经主任批准后实施。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添置固定资产,须向综合处提出申请,经报主任审批同意后,由综合处统一办理。下属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须报综合处备案。综合处负责组织对下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情况进行检查。

四、固定资产报废,由各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报经主任同意后,由综合处负责办理相关报废手续。固定资产报废一般于每年年底前集中进行一次,由综合处负责具体实施。

五、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外借,如要外借,须视固定资产价值经主任或综合处处长同意,并办理借用的相关手续。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单位时,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原则上不准随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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