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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对年检时事业单位法人净资产为负数或零的处理意见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9-04-1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国事登函[2006]07号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对年检时事业单位法人净资产为负数或零的处理意见的复函

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你局《关于年检时事业单位法人净资产为负数或零的处理意见的请示》(渝事登[2006]1号)(见附件)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你局拟采取的处理办法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希望你们再接再厉,继续深入研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问题。

  此复。

  附件: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年检事业单位法人净资产为负数或零的处理意见的请示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06年3月17日 

  附件:                        渝事登[2006]1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年检时事业单位法人净资产为负数或零的处理意见的请示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在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时,我市有部分事业单位法人《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为负数或零,应如何进行处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明确规定。经研究,我局拟采取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要求该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为其注资,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确定其继续具备法人条件后,作出年检合格的决定。主要理由是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应“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的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继续具备法人条件后才能存续。

  二、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不予注资,事业单位法人已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情况下,由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不合格的决定。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自动废止,并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主要理由是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不能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截止日期,应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的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06年3月6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净资产 复函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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