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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关于印发《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等6项规章制度已经市编办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

 

 

 

 

 

附件1

 

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十项规定”,更好地推动机构编制工作任务落实,结合我办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

    1.完善调研制度。健全调查研究常态化机制,办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1个月。建立办领导牵头联系重点调研课题制度,每年至少牵头主持1项重点调研课题。各处(局)每年至少确定1个调研课题,完成1篇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

    2.改进调研方法。除专题调研外,下基层调研提倡不定基调。要运用座谈会、个别访谈、随机走访、实地考察等多种调研方法,多与基层干部群众接触交流,倾听群众呼声,集中群众智慧,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研究解决问题,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坚持轻车简从,基层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不陪同。同一时期,到同一单位开展调研的,或者调研内容相同、相近的,一般应组成联合调研组开展调研。

3.注重调研实效。开展调查研究,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机构编制顶层设计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任务,有针对性安排调研内容,加强创新性、基础性、理论性和对策性研究,不断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思路、谋求新举措。 

二、进一步改进文风

4.减少发文数量。从严控制文件印发,凡能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的事项,不印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文件,尽量合并下发。凡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已有明确规定的,不搞照搬照抄的贯彻意见。

    5.提高文件文稿质量。文件要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语言精练。文稿要按照“短、精、实”要求,提倡写短文,坚持内容优先,力求开门见山、简洁明了,防止拖沓冗长。

    6.提高公文传递时效。除保密文件外,各类阅知性文件、信息简报提倡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传递,减少印发纸质文件。

三、进一步改进会风

7.精简会议数量。坚持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从严从紧安排会议,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全市机构编制系统综合性工作会议每年一般只开1次,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20人以内;原则上单一处室工作部署不召开系统会议,采取多个处(局)合并召开会议方式部署工作;其他业务性会议召开次数、会期和与会人数从严控制。

8.改进会议方式。精简会议议程,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力戒空话、套话,提倡多到基层一线召开现场会。一个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作主旨讲话。一般性部署工作的会议,不安排讨论;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提前告知讨论内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提高会议实效。

    四、切实厉行勤俭节约

    9.严格财务管理。办领导带头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强化预算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科学、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要求做好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严格审批管理,坚持先批后用的原则,未经批准使用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10.简化公务接待。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及其他机构编制部门来锡考察调研的接待工作,严格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既要周到热情,更要节俭节约,不准超标准安排食宿,不上高档酒、高档菜肴。

11.规范公车管理。严格按公共交通经费使用范围租用公车服务中心车辆,能够合并使用车辆的尽量合并使用。严格执行公车加油管理制度。实行“一车一卡一帐”,驾驶员凭固定车辆号码的加油卡加油,不得借给他人或用于其他车辆。除高速公路服务区可按规定临时使用现金加油外,其他情况均应使用加油卡加油。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公车维修保养必须由该车驾驶员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原因、预算金额等。

    12.严禁铺张浪费。各类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确需在宾馆酒店召开的,必须简约俭朴。会议活动现场要简朴,注重节约环保,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放水果点心;在会议举办地有住房的与会人员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住宿的,从严控制房间数量。下基层调研一般到机关食堂就餐,不上高档菜肴,以当地家常菜为主,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中餐不饮酒,同城活动不安排用餐;不准到娱乐场所高消费;不准送收礼品和土特产;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严格按资产管理规定的年限报废办公设备,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延长设备使用年限。节约光盘、文件夹等各类办公耗材,能重复便用的都要重复使用,节省纸张使用,提倡双面打印。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场所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大力开展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约用能,进一步降低机关资源能源消耗,营造节约型机关创建氛围。

    五、狠抓工作落实

    13.紧扣工作重点,把握工作方向。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部署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刻领会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新目标,结合无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精心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分解好落实好工作责任,为推动我市科技创新、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14.强化制度执行、抓好督办落实。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严控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控机构编制总量,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强化实名制管理,深化编外用工管理,加强机构编制专项监督检查力度,着力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完善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做到工作每月有小结、有计划、有布置、有督查,认真做好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示件、交办件的督促落实。

    15.优化服务水平、完善沟通机制。加强主动服务意识,深入部门、深入市(县)区,加大业务指导力度,及时帮助解决具体问题。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办事水平。改进信息、宣传工作,信息报送要及时、准确、精练。涉及机构编制工作面上材料和数据的,实行一个口子进出。

    本细则由办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和分工

    (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办领导分工负责,综合处协调督办,各处(局)具体承办。

    (二)综合处确定一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建议、提案的签收、交办、督办和协调联络工作。各承办处(局)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并落实专人办理。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由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具体办理方案,促进办理工作落实,具体按照规则要求执行。综合处还可根据本办工作实际,选择若干建议、提案报办领导审定后,作为办重要建议、重要提案,由办分管领导牵头进行重点办理。

    二、接收和交办

(一)综合处负责建议、提案的签收、清点和核对。

    (二)对预交办的建议、提案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需变更主办单位或增减会办单位的,综合处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处(局)提出书面意见,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并提出调整建议,经同意后退回。市“两会”建议、提案交办会后,如认为个别建议或提案仍需调整的,应在交办会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督查室重新商定承办单位。

    (三)综合处收到建议、提案后,登记编制《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交办清单》,并制订办理工作计划,报办分管领导同意后,采用召开会议或书面通知的形式,传达办理工作要求,明确答复时限,并由各处(局)承办人签收。

    三、沟通和办理

    (一)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问题的原则,凡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由于各种原因确实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或提案人说明原因,取得理解和支持。

(二)建议、提案承办处(局)在办理过程中,要采取走访、调研、座谈以及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或提案人的意见。

    (三)建议、提案主办件应在规定期限办结。因情况特殊,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办结的,承办处(局)必须事先商综合处并提出延期申请,经市政府督查室和交办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主办件、会办件延期时间不超过1个月。凡是需要申请延期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处(局)必须在办理期限内,主动与领衔代表或提案人联系,说明情况,征得同意。

    (四)建议、提案涉及两个处(局)办理的,主办处(局)应主动与会办处(局)加强联系,确保按期办复。

    (五)建议、提案主办件承办处(局)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沟通,达成共识。

    (六)在建议、提案主办件正式答复前,承办处(局)必须征求领衔代表或提案人的意见,经其同意后,正式行文答复。

    四、答复和办文

    (一)答复行文表述应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切忌答非所问、敷衍了事。对建议、提案及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二)承办处(局)办理建议、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行文,经综合处核稿后,送办分管领导审核,由办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三)建议、提案主办件采用公文(函)形式答复人大代表、提案人,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应当将答复意见分别寄送每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会办件采用函的形式送主办单位。同时,主办件的答复意见应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有会办单位的,应抄送会办单位。

    (四)建议、提案的办理应统一行文格式,注明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答复意见按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类别,在末页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类别的划分:“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意见被采纳并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受当时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要以后解决。

    (五)承办处(局)应将办统一印制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与答复意见一并寄送人大代表或提案人。联名提出的,征询意见表只需寄送给建议、提案的领衔人。对人大代表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由综合处统一汇总后,分送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六)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对办理情况反馈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处(局)应立即启动不满意件再办理程序,针对不满意情况认真研究,并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五、复查和总结

    (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由综合处牵头对当年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办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总结内容应包括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体会,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采纳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建议改进工作的情况,取得的办理成效和社会效应(必须有具体事例)、存在问题和今后改进的措施等。

    (二)建立跟踪办理工作制度,每年10月至12月底前,由综合处牵头对本年度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开展“回头看”,重点对承诺的事项和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回头看”情况分别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限时办结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增强事项办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办事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事项范围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本办各处对上级领导机关、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区、办领导及各类会议确定需要办理和落实的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的事项,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下列事项列入限时办结范围:

    (一)中央及省市文件、会议要求落实的事项;

    (二)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三)市编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落实的事项;

    (四)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区的请示、函件、征求意见等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六)通过信访、网站、举报电话等形式向我办申请办理、咨询、投诉等事项:

    (七)其他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属于正在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以及尚未与相关部门(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机构编制事项,不纳入限时办结事项范围。

    二、限时办结事项分类

    (一)A类事项(简易常规类)

    1.经市编委会研究同意且明确具体办理意见的申报事项;

    2.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请示、函件中只涉及单一部门(单位)的单一事项(单一事项指仅涉及如机构更名、机构挂牌、编制增减、领导职数增减等单一机构编制要素,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的事项);

    3.领导批示同意交办的事项;

    4.社会评价意见以及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的事项;

    5.通过信访、网站、举报电话等形式向我办申请办理、咨询、投诉等事项;

    6.用编计划追加、领导职数使用、进编进人审批、事业单位登记、实名数据库更新等事项;

    7.其他需要列入的事项。

    (二)B类事项(有一定难度类)

    1.经市编委会研究原则同意需要办理的申报事项;

    2.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审核;

    3.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请示、函件中涉及多个

门(单位)或多项内容的综合事项;

    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事项;

    5.其他需要列入的事项。

    (三)C类事项(有较大难度类)

    1.涉及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文件的起草;

    2.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拟订;

    3.重大体制机制调整、综合性改革等方案的拟订;

    4.年度用编计划核准、年度编外用工计划核定、机构编制申报事项预审意见等事项;

    5.其他需要列入的事项。

    三、限时办结时限

    各类事项应按照能快则快、高效便捷的原则办理。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办结时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方面有明确时限要求的,

办结时限不得超过要求的时限。

    根据办理事项的分类,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时限分四部分:综合处运转时限、办领导审签时限、承办处(局)办理时限、上级单位及领导审核时限。

    凡列入限时办结的事项,由综合处提出拟办意见,根据

办领导批示明确主办、协办和办理时限。

    1.综合处运转时限

    综合处运转包括收文运转和发文运转。

收文运转时间是指综合处接收上级领导机关、市直有关单位需要办理和落实的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后,提出拟办意见,报经相关办领导审定通过(此时间不计算在内)后,再转交承办处(局)办理的时间。每件收文运转时间自收文之时起计算,时限为0.5 -1个工作日。

    发文运转时间是指综合处接收承办处(局)拟制的办理或答复意见,核稿后报办领导审签(此时间不计算在内),再进行排版、校对、印制文件(送校和外送印刷时间不计算在内)的时间。每件发文运转时间自办领导审签后接收到承办处(局)来稿之时起计算,时限为2个工作日。

    紧急事项的办理,随到随办;重要或特殊事项的办理,运转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办领导审签时限

    办领导审签包括收文审签和发文审签。

    办领导应坚持尽快审签的原则审签。

    收文审签时间是指办领导收到综合处报送的来文,对综合处提出的拟办意见进行审定的时间。每位领导每件收文审签时限为1个工作日。

    发文审签时间是指承办处(局)拟制的办理或答复意见经综合处核稿后,提交办领导审签的时间。每位领导每件发文审签时限一般为1个工作日。

    收文运转中综合处运转和办领导审签的总时限一般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特殊事项可延长审签时限。

    3.承办处(局)办理时限

    (1)总体要求

    承办处(局)接到办理事项后,应按要求认真提出办理意见,明确办理人员,并规定下述时限要求办结:

    A类事项(简易常规类):有规定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急事项应按要求及时办结。

    B类事项(有一定难度类):有规定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4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急事项应按要求及时办结。

    C类事项(有较大难度类):有规定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遇到急事、特事,应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马上就办。

    (2)异议处理

    承办处(局)对拟办事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办理事项后1个工作日内向综合处提出转办或协办意见,由综合处报呈办领导审定后,按照办领导批示意见处理。

    (3)联合办理

    需要两个以上处(局)联合办理或多个相关处(局)协助办理的事项,主办处(局)负责根据职责分工及办理时限要求,明确协办处(局)办理时限和要求,并负责督促落实。协办处、局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该事项总办理时限的1/2。

    承办事项需协办处(局)先提出具体意见,主办处(局)方能办理的,协办处(局)要按照主办处(局)提出的办理时限和要求提出具体意见,并按期送主办处(局),由主办处(局)汇总形成办理意见按程序报送审批。承办事项需由主办处(局)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后再征求协办处(局)意见的,协办处(局)要按期提出明确意见,逾期未向主办处(局)反馈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处(局)之间确定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之时开始计算。办理结果由主办处(局)整理形成并按规定时限上报。

    (4)延时处理

    对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办结或需分阶段办理的事项,其中:属上级交办督查事项的,承办处(局)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办领导汇报并将未能办结的原因书面反馈交办单位,作出督办事项完成后再次报告的承诺;属办领导交办事项,承办处(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办领导汇报进展情况,在征得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确定延长办理时限,并按新的时限要求抓紧办理。

    (5)办理时限计算

    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双休日及法定节

假日除外。起始时间从收到办理事项之时起计算。

     4.上级单位及领导审核时限

    涉及需报请省编委和省编办审核的事项,以及需市编委领导审核的事项,综合处应及时了解审核进度。

    四、职责分工

    综合处负责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催办,并对各处(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处(局)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局)限时办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处(局)限时办结事项。

    本制度由办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信访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本办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和其

他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办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依法由办机关处理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本办系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政策情况的意见或建议;

    (二)对本办系统各级机关、直属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申诉、要求;

    (三)对本办系统办管干部(包括受委托人员)的表扬、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属于本办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三、本办信访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综合处是办机关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是:

    (一)受理信访事项,组织处理信访人来信来电,接待或安排相关处(局)接待信访人来访;

    (二)向本办有关处(局)交办信访事项,并协调、催办、检查,必要时配合了解信访事项情况;

    (三)协调办理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信访局等有关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督促办理办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

    (五)就一些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组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进行专题调研处理;

    (六)办理其他信访工作。

    五、其他处(局)依据业务范围和分工,具体承办有关信访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办理信访人提出的相关信访事项;

    (二)向综合处书面提交回复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分析信访反映的问题,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一)受理。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应及时对信访人单位(地址)、姓名、信访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属于本办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属于本办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有关处(局)处理,并将转送情况告知信访人;采用电话、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处(局)提出。

    市信访局转办的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的信访件,按市信访局关于信访办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呈批。对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受理处(局)应提出拟办意见,及时呈送有关办领导批示,并按办领导要求和政策规定,依照工作程序处理。

    (三)办理。采用电话、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可以当场答复信访人的,应尽可能当场答复,并做好政策解释、思想疏导和说服工作。对上级机关或领导同志交办、本办受理需进行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并应自本办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60日。

    (四)督办。综合处负责对转有关处(局)办理的信访事项,按办理时限进行催办。办理不当的,由承办处(局)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信访事项,综合处要主动参与分析研究,协调配合承办处(局)妥善按期办理。

    (五)回复。需书面答复的,承办处(局)应在办理期限内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由办领导批办和综合处转至其他处(局)办理的信访事项,呈办领导或处(局)负责人审签后,由综合处统一编号后回复;其他处(局)直接受理的,由受理处(局)直接回复。办理结果应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以及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六)复查。信访人对本办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查的,由原承办处(局)提出复查意见;信访人对机构编制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并经下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查的,由综合处根据情况确定有关处(局)或责成原办理机构,分别在本办收到复查申请或原办理机构收到责成复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告知信访人。

    上级国家机关责成本办复查的,应自本办收到责成复查

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原承办处(局)提出复查意见;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复查意见应在复查结束后5日内告知信访人,并报告上级国家机关。

    (七)报结。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要求上报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作出报结;情况复杂的,一般不超过60日;超过60日仍不能报结的,要说明原因。以本办名义报结的信访事项,呈送办领导审签后,由综合处统一编号上报。

    (八)归档。登记办理的信访事项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七、信访工作应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对投诉、检举及反映问题的信访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需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由被举报单位和个人的上一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查证,不得将举报信或举报内容转交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相关信访材料应视同涉密件管理。

    八、要文明、热情、诚恳接待信访人员,耐心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了解问题要点和来访人的诉求,如实记录。对属于本办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按照规定及时联系相关处(局),通报有关情况,由相关处(局)直接安排人员接访;对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信访人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反映解决问题。

    接访人员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认真听取意见,讲明情况、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信访人员的思想工作。要准确判断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掌控局面,把握尺度,不轻易许诺,必要时协调事发地相关部门一起解决问题。

    九、信访事项涉及纪检监察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十、信访事项相关材料由综合处负责存档,妥善装订保管。其他处(局)承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将相关的材料及时移交综合处。

    十一、本制度由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明服务制度

 

 

    一、为深化文明机关创建,进一步增强市编办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水平,树立服务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市编办全体工作人员。

    三、职业道德规范

    (一)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强化大局意识、发展意识、服务意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审核,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弄权勒卡,不办人情件。

    (三)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精通业务,注重质量,讲究效率。

    (四)改进作风,厉行节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改进文风会风、狠抓工作落实。倡导厉行节约,提升文明形象。

    四、文明用语规范

    (一)接待来访用语:您好、请进、请坐、请讲、请稍等、让您久等了、对不起、您走好、请慢走等。

    (二)接听电话用语:您好、您找哪位、您有什么事、请稍等、请您再说一遍、对不起,他(她)现在不在我能转达吗、不客气等。

    (三)咨询受理用语:您好、请您提供相关材料、请您记一下、您听明白了吗、我再给您重复一遍、您还有哪儿不清楚等。

    (四)禁用语:等着吧、再说吧、急什么、跟你说几遍了、怎么不早说、不是跟你说过了吗、怎么还问、找谁也不行、我不管、找领导去、愿意找谁就找谁、不信你问领导去等。

五、文明形象规范

   (一)仪表整洁。工作人员工作时要着装整齐,不穿奇装异服;男同志不留怪异发型、蓄小胡子;女同志不浓妆艳抹。

    (二)举止端庄。接待服务对象应态度热情,主动应答,做到百问不烦、百答不厌、不急不躁、不喊不叫,以诚待人。

     六、优质服务规范

    (一)高效服务。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增强事项办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办事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做到一次性告知,不推诿、不扯皮,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结。

    (二)热情服务。对上门办事人员态度热情,主动与服务对象沟通谈话,不因手头工作忙为由对服务对象不理不睬,不因服务对象不理解而态度恶劣,不因法律法规及政策等有明确规定而缺乏做好解释的耐心。

    (三)方便服务。公布投诉监督电话,便于接受社会监

督;做到工作时间保证有人接听,接听者解答问题要热心、耐心,有理有据,认真负责。对临近下班时间,来办事或未办理完的事情,能抓紧完成的,应尽力提供好服务;对列为急事急办的事项,工作时间内完不成的应安排专人延长工作时间完成。

    七、工作作风规范

    (一)熟知本岗位业务工作,做到解答一遍明、受理一次成。

    (二)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早退,不占用电话闲聊,不大声喧哗、嬉闹,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上网购物、玩游戏、看影视等)。

    (三)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半天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一天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严禁不打招呼私自离岗。

    八、办公环境规范

 (一)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办公桌面不应有明显的灰尘堆积,地上不应有烟蒂、纸屑等垃圾。办公物品摆放有序、整齐美观;私人物品应存放到橱、柜中;清洁卫生用具应归放在门后、墙角等隐蔽处。

    (二)办公场所的橱柜、设备、绿化植物等应有序摆放。

    九、廉洁自律规范

    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依法行政,公开公正,文明服务。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格落实“四不准”:不准违反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办事;不准在办事过程中刁难、推诿服务对象;不准在办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职权谋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服务对象吃请、有价证券或馈赠。

   十、本制度由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休(请)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管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年休假

(一)实施范围:

我办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休假标准:

我办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的。二、事病假

(一)工作人员请事病假原则上要在请事病假前一天提出,并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应第一时间按审批权限向有关领导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原则上从年休假中扣减。

三、婚丧假、产假、探亲假

    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休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和哺乳假。并按有关规定请销假。

    (一)婚假3天,晚婚(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的初婚者,按照规定给予增加12天婚假,共计15天。

    (二)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一般1-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可增加晚育假30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可申请哺乳假,哺乳假6个月。

    (四)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望配偶的,每年享有1次30天探亲假;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1次,每次20天,若两年探望1次则给假45天。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享有1次20天探亲假。

    四、有关要求

    (一)合理制订休假计划。各处(局)要把休假制度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休假,保证工作与休假两不误。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休(请)假。工作人休(请)假须填写《市编办工作人员休(请)假审批表》,并按权限报批:

(1)办领导休(请)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报批;

(2)处(局)负责人休(请)假的,由编办主要领导审批;

(3)其他工作人员休(请)假的,1天(含1天)以内的由处(局)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五天(不含5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五天(含5天)的由主要领导审批。

《市编办工作人员休(请)假审批表》在完成审批后,送综合处留存。

    (三)落实休假制度。各处(局)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落实好休假规定。休假期间,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休假的工作人员参加日常工作。办领导和处(局)负责人要带头执行休假制度,主动安排好本处(局)工作人员休假。

    (四)严格休(请)假纪律。工作人员要先履行审批手续后,再行安排休(请)假相关事宜。各处(局)要严格考勤制度,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并做好登记。

(五)工作人员休(请)各类假期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编办工作人员休(请)假审批表

填表时间:

姓    名

 

所在部门

 

事    由

 

休(请)假时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

年 休 假

可休假天数

该同志本年度可休假    天,已休    天,还可休    天。

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

意    见

 

主任审批

 

备    注

 

注:审批表完成审批后请送综合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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